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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07-02-25

公开日期: 2018-10-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鑫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吴民二初字第015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冬青路**。法定代表人戈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平,江苏苏州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鑫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大富豪路**法定代表人诸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鑫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元,邮寄费200元,其他诉讼费1373元,合计人民币3778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成荣审判员  施 展审判员  肖仁刚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