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07-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曾元坤与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元坤,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曾元坤,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住西安市东十里铺洒十路65号长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元坤诉被告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元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原告承担877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