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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7-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晓静与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所在村村干部协调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2007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笋(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