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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7-02-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武金龙与李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龙,李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武金龙,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被告李新新,男,20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龙与被告李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金龙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武金龙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