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7-02-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武金龙与李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龙,李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武金龙,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被告李新新,男,20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龙与被告李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金龙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武金龙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