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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4636号

裁判日期: 2007-02-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肉孜买提·塔热与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肉孜买提·塔热,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4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肉孜买提·塔热。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沙地尔,新疆伽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先古丽·依达也提,新疆伽苏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豫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该公司总裁。上诉人肉孜买提·塔热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肉孜买提·塔热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我院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上诉人肉孜买提·塔热于2017年2月13日之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肉孜买提·塔热表示无力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相关不能缴纳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肉孜买提·塔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判员 如斯坦木 · 马合木提审判员 祖鲁非娅  ·吐尔逊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