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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正用、廖发凤与徐远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用,廖发凤,徐远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8号原告彭正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景山,男,系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发凤,女,汉族。被告徐远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开波,女,系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彭正用、廖发凤与被告徐远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本院发出的(2006)汉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因打印、校对错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十五行中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阴县分公司”更正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第1页第十六行应为“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经理”。第1页第十七行申的“负责人王兴田,男,该公司负责人”更正为“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男,该公司职工”,第1页十九行中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阴县分公司”更正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第2页第一行中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阴县分公司负责人王兴田”更正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田”。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富亮人民陪审员  易世珍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桂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