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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7-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夏丽京与时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京,时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1号原告夏丽京,女,1955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晓玲,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瀚,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雷大学,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夏丽京诉被告时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07年2月1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丽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