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苏汉武与张毅、赵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武,张毅,赵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82号原告苏汉武,男,58岁,陕西省山阳县银花镇上店子村,现住雁塔区。被告张毅,男,住雁塔区。被告赵瑞,女,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汉武与被告张毅、赵瑞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汉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