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85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人,农民,现住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何某,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重庆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吴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