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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裴启荣诉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启荣,陕西德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裴启荣,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胡荣彬,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法定代表人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工,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启荣诉被告陕西德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启荣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启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启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