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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牛智涛与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何红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智涛,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何红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牛智涛。委托代理人高慧彬。被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肖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秦龙,男。被告何红耀。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智涛与被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何红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智涛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智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牛智涛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