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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稳山与张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稳山;张为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稳山,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为龙,男,38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稳山诉被告张为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稳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