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尧江与谢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尧江,谢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章尧江。被告谢立江。原告章尧江为与被告谢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尧江诉称,被告于2005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约定于同年11月24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经催讨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500元。被告谢立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的事实。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谢立江今向章尧江借人民币7500元正,到11月24日上午。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立江应归还给原告章尧江借款人民币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实支费80元,合计人民币3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