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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06年10月8日,到期日期为2007年4月8日,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XXXXX,收款人为XXXXXX,付款行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