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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国峰与冷树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峰,冷树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478号原告焦国峰,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个体(打井),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冷树佳,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国峰诉被告冷树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国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2.4元,退付原告焦国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秦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