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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水燕与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燕,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水燕,女。委托代理人师兵业,男,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银先,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刚,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水燕诉被告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审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水燕承担50元(已交纳),被告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审判长  段晓明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