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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华与穆建新、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穆建新,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刘华,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西曲江池村村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仙利,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建新,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西曲江池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一航、安晓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穆建新、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于2007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