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建强与余鹏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强,余鹏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骆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金洋。被告余鹏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顾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建强与被告余鹏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建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人民币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