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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建强与余鹏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强,余鹏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骆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金洋。被告余鹏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顾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建强与被告余鹏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建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人民币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