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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新现与卜继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新现;卜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雁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牛新现,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卜继虎,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肖永寿,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牛新诉被告卜继虎民工工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新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630元。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