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新现与卜继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新现;卜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雁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牛新现,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卜继虎,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肖永寿,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牛新诉被告卜继虎民工工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新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630元。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