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志敏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敏,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792号原告:何志敏,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3日出生,新疆库车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库车县。被告:王欢,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敏诉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敏接本院通知后的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