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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董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董某1,女,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曹兴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北法律书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高佑武,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鸿马广告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董某2,女,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董某3,男,6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董某4,男,58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1诉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刘静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