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6日至7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4次以发短信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阮某索要人民币1000000元,因其于2006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得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阮某、诸某的陈述,证人苟某、薛某、陈某乙、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及手机短信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6日7时26分、21时39分,12月7日19时31分及19时40分,被告人陈某甲先后4次使用号码为132××××0897的手机SIM卡,向被害人阮某分别发送了内容为“国某、我想你应该清楚!你小女也被我手下盯上了,我不想打电话惊吵你,我告诉你要你的女儿、还是愿意给我一百万?否则杀了你女儿。你可以不给钱!”、“我想你早上以(已)经收到我发给你的信息了!要女儿还是要一百万?明天晚上九点给我打电话!你小女儿常长(长得)还不错!”、“你钱弄好了没有?”、“你女直(值)一百万、你不给我就请她吃子弹!”的手机短信,以将对被害人阮某之幼女实施人身伤害相威胁,向被害人阮某勒索人民币1000000元。2006年12月15日14时许,因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得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6日7时26分、21时39分,12月7日19时31分及19时40分,其先后4次收到发送号码为132××××0897的手机短信,内容分别为“国某、我想你应该清楚!你小女也被我手下盯上了,我不想打电话惊吵你,我告诉你要你的女儿、还是愿意给我一百万?否则杀了你女儿。你可以不给钱!”、“我想你早上以(已)经收到我发给你的信息了!要女儿还是要一百万?明天晚上九点给我打电话!你小女儿常长(长得)还不错!”、“你钱弄好了没有?”、“你女直(值)一百万、你不给我就请她吃子弹!”;被害人诸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6日7时许,其丈夫阮某说收到一条不好的短信,让其把女儿看住,不要出事,并说有人要其小女儿的命,当晚19时30分许,其丈夫说那个人又发了条短信,这些短信给其及家人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证人苟某、薛某、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5日至7日,陈某甲曾向苟某借走手机;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6日下午,阮某告诉其有人发给他恐吓短信,要他拿1000000万,否则就要他女儿的命,12月7日,阮某又收到了两条恐吓短信;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害人阮国某于上述时间先后4次收到发送号码为132××××0897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与被害人阮某的陈述一致;搜查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经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辨认,确认其中1张号码为132××××0897的SIM卡即为其向被害人阮某发送短信时所使用的SIM卡;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许阿焕代理审判员 蒋国梁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