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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曾文峰与何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峰,何成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曾文峰。被告何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峰诉被告何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峰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曾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曾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