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曾文峰与何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峰,何成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曾文峰。被告何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峰诉被告何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峰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曾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曾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