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宁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云红与卫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宁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秦云红,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学俊,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卫道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红与被告卫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云红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云红以已与被告卫道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费用605元,保全费675元,投递费20元,合计2305元,由原告秦云红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