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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6299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全来与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铁丝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来,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299号原告张全来,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铁丝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801050011166。法定代表人许纪生,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来诉被告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全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4元,退付原告张全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