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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建民与浦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民,浦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322号原告魏建民,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浦江,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民诉被告浦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建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5.91元,退付原告魏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