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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海宁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朝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朝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海宁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雪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黎明。被告绍兴县朝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朝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海宁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1元,减半收取40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7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