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永祥、张全乐等与陕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张全乐,张全喜,陕西省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张永祥,男,194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原告张全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原告张全喜,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被告陕西省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平,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梁瑞芝诉陕西省肿瘤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过程中,梁瑞芝于2007年1月9日死亡,其继承人张永祥、张全乐、张全喜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祥、张全乐、张全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