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严晓斌与吴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斌,吴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772号原告:严晓斌,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少林,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原告严晓斌诉被告吴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严晓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晓斌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