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07-02-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学与温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六楼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温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谢双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986号原告刘学,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温小飞,男,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被告谢双印,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温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谢双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刘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