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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东阳造纸机械厂、青州市广大造纸机械配件厂、青州市洪明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州市东阳造纸机械厂,青州市广大造纸机械配件厂,青州市洪明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东阳造纸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增风,厂长。被执行人青州市广大造纸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孙帅中,厂长。被执行人青州市洪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刘洪明,经理。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东阳造纸机械厂、青州市广大造纸机械配件厂、青州市洪明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的(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州市东阳造纸机械厂厂房及机械设备变卖处理后偿还200000元后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青州市广大造纸机械配件厂、青州市洪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为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翠永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刘长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