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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学智与被告吴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吴学智,男,193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设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雁,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女)。被告:吴斌,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智与被告吴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智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学智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