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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善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辅某、钟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辅某,钟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辅某,无业。1997年因犯流氓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释放。2007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无业。198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释放。2007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薛荣华、刘荣,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农民。2007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辅某、钟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辅某、钟某、刘某及被告人辅某、钟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辅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华都广场小区2幢3梯101室自己家中组织丁慧强、黄叶平、钱兴良等人以扑克牌“黑桃A”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人民币12000元。2007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辅某让被告人钟某寻找赌博场所,钟某联系到了魏塘镇格林春天1幢3梯301室。被告人辅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丁慧强、黄叶平、钱兴良、姚驾骏等人至此以扑克牌“黑桃A”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人民币18000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钟某帮忙望风,被告人刘某负责记账。上述事实被告人辅某、钟某、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慧强、陆军、叶忠兵、钱兴良、黄叶平、王力锋、姚驾骏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嘉善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辅某、钟某的前科证明材料、刑事裁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辅某、钟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辅某、钟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辅某、钟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相关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筹码44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