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善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飞机。2006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07年11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嘉善县洪溪镇建设村陈家浜11号杨其林家,采用翻围墙方式进入其家院内,又扳断窗直楞,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内及楼下厨房间,用开刀撬抽屉并进行大面积翻动室内物品,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杨某在其家饮食和休息,直到当日上午10时许离开。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9月21日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其林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纹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实施盗窃,采���翻围墙、扳断窗直楞、钻窗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2006)善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的缓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