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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与孙松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孙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孙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光。被执行人:孙松香。原告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与被告孙松香借贷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松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5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孙松香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横浃村。法定代表人:孙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光,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横浃前岸路60号。被执行人:孙松香,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3195012011239,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横浃村。原告温州市龙湾区龙水纸张经营部与被告孙松香借贷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松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5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孙松香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祁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