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巫远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远富。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远富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远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巫远富伙同“巫贵胡”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柯桥街道小马路口骗租李建驾驶的浙D×××××出租车前往绍兴县湖塘街道五丰村。当李建驾车途经104国道南复线湖塘转盘附近地段时,被告人巫远富及“巫贵胡”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逼住李建,抢得价值639元的诺基亚牌6070型手机1部及现金470元,还将李建刺伤。案发后,涉案的现金、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李建。经法医鉴定,李建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巫远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建陈述,李建伤势和赃物、作案工具的照片,绍兴县公安局湖塘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县价鉴字(2007)1-05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绍)鉴(法)字(2007)2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远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巫远富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远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良审判员 鲁志杰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