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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余松顺与嵊州市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松顺,嵊州市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松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唐岳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勇。上诉人余松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余松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松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松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依法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余松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