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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海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虹,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灿,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海斌,男,29岁,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海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7年12月7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