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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与田建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田建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74号原告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天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被告田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建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仁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