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小牛与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牛,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王小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王奇雄。被告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苗根。被告朱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牛诉被告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