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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小牛与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牛,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王小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王奇雄。被告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苗根。被告朱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牛诉被告浙江繁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朱木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