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07-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向明与吴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向明,吴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董向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姬玲,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男,38岁,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于2007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董向明与被告吴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12月7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