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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波与刘锡臣、张慧珍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刘锡臣,张慧珍,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茅行初字第52号原告周波,无业。委托代理人吕自刚,十堰市二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锡臣,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慧珍,湖北三环集团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明,东风李尔公司员工。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负责人林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号。委托代理人赵延平,太平保险公司员工。原告周波诉被告刘锡臣、张慧珍、太平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波以治疗未终结,存在伤残及后期治疗费用的问题,于2007年12月6日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世平审 判 员 姚东生审 判 员 张京郧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