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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黄金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安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雄,绰号“鲁弟”,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雄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金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金雄经过福安市城北街道新阳路262-11号门口时,发现该处停放的一辆黑色仿古太子摩托车未加锁,见四周无人,遂将该摩托车推走,停放在100米外的六岔路临水宫附近巷子后,到附近摩托车修理店询问起动摩托车的方法,然后返回停车处,将该车的电门线拉断后发动摩托车。在骑车准备离开时,被守候在该处的失主张某1等人当场抓获,并由赶到现场的巡警将被告人黄金雄带回福安市公安局。经福安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兰某、林某、刘某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被告人黄金雄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雄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全汉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