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07-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欢明与孔雪梅、孙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欢明,孔雪梅,孙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18号原告孟欢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炬东。被告孔雪梅。被告孙光连。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伟青、陈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欢明诉被告孔雪梅、孙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欢明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欢明撤回对被告孔雪梅、孙光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