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虞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749号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志锋,男。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立民,男。被告鲍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虞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计1,7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国鑫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