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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诉被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46号。负责人:郭跃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诉被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