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卜与王亚绒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张卜与被执行人王亚绒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卜于2006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0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王亚绒与丈夫孟永柱调解离婚,现王亚绒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卜: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孟选民执行员 韩小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