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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卜与王亚绒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张卜与被执行人王亚绒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卜于2006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0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王亚绒与丈夫孟永柱调解离婚,现王亚绒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卜: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孟选民执行员  韩小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