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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沈阿木与上虞市人事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阿木,上虞市人事局,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绍中行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阿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人事局。法定代表人:车列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茅伯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尧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法定代表人:陈爱忠。上诉人沈阿木不服被上诉人上虞市人事局作出的工资核定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于2002年9月知道被告作出的“取消教龄、10%工资性津贴”的核定内容,但于2007年7月31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并且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沈阿木的起诉。上诉人沈阿木上诉称:上诉人于1974年1月从事民办教师工作,1985年5月调入百官镇中学,1988年“民转公”,1992年11月调入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工作至今。上诉人在调入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时,被上诉人在原上虞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开具的工资介绍信中,对原告作出“取消教龄、10%工资性津贴”的核定。2002年9月上诉人在获悉该调令的内容后,多次向上虞市人事局、绍兴市人事局、浙江省人事厅反映,并于2007年1月17日向绍兴市人事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7月9日,绍兴市人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调动时工资核定决定。同时告知上诉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07年7月23日收到复议决定书,7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规定的期限。况且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核定的工资决定后,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应当属于正当理由。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虞市人事局于1993年2月对上诉人沈阿木工资核定作出“取消教龄、10%工资性津贴”的决定,上诉人于2002年9月知道该决定的内容,其于2007年7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显然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