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高条香与罗开海、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条香,罗开海,张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6号原告高条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震亮。被告罗开海。被告张生,现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南郊监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来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条香诉被告罗开海、张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条香于2007年12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开海、张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条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条香撤回对被告罗开海、张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