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炳正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正,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新行初字第12号原告徐炳正。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黄进。委托代理人张新年。委托代理人杨莉。原告徐炳正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炳正于2008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炳正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徐炳正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